发布日期:2026年6月15日 | 来源:吃瓜视频
律师声明
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"本所")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,就近期互联网平台上出现的大量不实信息和恶意造谣内容,发表如下严正声明:
近期,本所注意到多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出现了大量针对委托人的不实言论。部分网络用户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,肆意编造、传播关于委托人的虚假信息,内容涉及捏造事实、恶意诽谤、侮辱人格等,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。
声明要点
一、网络上流传的关于委托人的相关不实信息均为恶意捏造,与事实严重不符。委托人对此予以强烈谴责。
二、本所已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证据保全和公证固定工作,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账号信息、发布时间、传播范围等。
三、本所正式警告所有侵权主体:请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,删除所有侵权内容,并在相关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。
四、对于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个人或机构,本所将代表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追究其侵权责任,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。
五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、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,本所将协助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报案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:"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"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:"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"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:"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"
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。每一个在网络上肆意造谣、恶意诽谤的人,都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。本所将持续关注网络侵权动态,坚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特此声明。
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
声明律师:张某某(执业证号:XXXXXXXXXXXXX)
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
免责说明
本声明内容为模板示例,用于展示律师声明的标准格式和法律要素。实际案件中的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。如需了解更多信息,请通过官方渠道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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